安徽省《關于工改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號
各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公務員局,省直各單位:
鑒于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資結構發生了變化,為更好地執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政策,以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全額計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全額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90%計發。
4.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的機關工作人員,其病假期間的特殊崗位津貼按照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比例計發。
(二)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全年累計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全額計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超過66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津貼補貼(含特殊崗位津貼)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津貼補貼總額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6個工作日,從第67個工作日起,工資總額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本人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4.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發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資發放比例的原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確定的分配辦法計發。
5.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的工作人員,其病假期間的特殊崗位津貼按照基本工資發放比例計發。
(二)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的,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全額計發。
2.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超過66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基本工資全額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特殊崗位津貼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6個工作日,從第67個工作日起,工資總額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確定的分配辦法計發。
三、執行病事假工資待遇的相關規定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考勤和請假、銷假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事假為由,長期脫崗。病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超過批準時間未銷假的,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的全部工資待遇,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工作人員假借病事假從事其他工作,一經發現,應停止病事假期間一切工資待遇,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 工作人員享受本規定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因工(公)致傷、致殘的,在規定的休養期內其工資待遇不變。 工作人員病愈復工后,因舊病復發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復工后因其他病請假的,病假時間重新計算。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在執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基礎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資待遇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加邪┌Y等特殊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的,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在執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基礎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資待遇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四)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一般情況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滿的,不得申請事假。工作人員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假期。
(五)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達到規定的時限后,從次月開始起減發工資時,應報工資統發庫。事業單位應結合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扣發病事假工資待遇。
上述相關規定與皖人發〔1997〕83號文件中相關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今后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
(皖人發[1997]83號)
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了嚴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管理。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生活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 病假生活待遇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精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為:
㈠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㈡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之和;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職務工資、津貼之和;事業單位工人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和津貼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㈢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上述1、2、3項中,獲得省、部級勞動模范稱號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可以提高5%。
㈣1949年9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㈤病假期間工資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標準費執行。
㈥病假期間有個人盈利收入的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㈦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㈧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㈨工作人員連續病假達到三個月,全年累計病假達到66天,不發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發放,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在國家未準許發放前,暫不執行,下同)。
㈩病假期間不發午餐補貼。
二、 事假生活待遇
㈠各單位對工作人員請事假應從嚴掌握。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從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發放。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2天,從第23天事假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㈡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2天的,不發年終獎金。
㈢工作人員事假期間不發午餐補貼。
㈣工作人員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直系親屬患癌等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假期。
三、 其他有關問題
㈠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㈡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本規定政策范圍內制訂具體辦法。
㈢本通知從1998年1月起執行,今后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